栏目导航 Columns

联系我们 Contact

招生电话:0391—2922020 3680905 13653913103

乘车路线:
1、长途汽车站坐13、37公交车到妇幼保健院下车十字路口西北角
2、火车站乘坐1、3、5、7、13、37路公交车到妇幼保健院下车十字路口西北角 3、旅游客运站向北500米到妇幼保健院十字路口西北角

党委成员首页 >>组织学习 >> 党委成员 >> 焦作市实施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办法(试行)

焦作市实施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   总 则
第一条 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,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快速、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,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,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种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。
第三条 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,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。
民办学校属于非企业性质的社会组织。
市、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的“积极鼓励、大力支持、正确引导、依法管理”的方针以及布局和结构合理的原则,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。
第四条  政府鼓励多种形式的联合举办民办学校。允许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采取独资、合资、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学校。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举办者、校长、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。
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、受教育者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、受教育者同等法律地位。
第五条  市、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六条 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保证教育质量,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类人才。
第二章   设置与审批
第七条  属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民办学校,其设置标准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;没有相应设置标准的,按照省、市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执行。
第八条 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应加注民办学校所在地的市、县(市)、区的域名、字号,不得冠以“中华、中国、河南”等字样。未经焦作市有关批准机关审查和市民政部门核准不得冠以“焦作”字样。

123456